新闻资讯 /
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新闻资讯 > 租车常识
租车常识

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

更新日期:2018年9月13日 大字 小字
分享至:
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
   公通字(1991)113号
  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:
   轻微事故: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人至2人,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,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。
   一般事故: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,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。
   重大事故: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,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,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。
   特大事故: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,或者重伤11人以上,或者死亡1人,同时重伤8人或者死亡2人,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。
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有:
   1.因检验、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、嫌疑车辆、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。需要延期的,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。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,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,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,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,可延长1个月。
   2.交通事故责任认定,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:轻微事故5日内;一般事故15日内;重大、特大事故20日内。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,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可分别延长5日、15日、20日。 
   3.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,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;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,应作出维持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。 
   4.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,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;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。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